国营企业所得税

[拼音]:guoying qiye suodeshui

[英文]:state-own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中国对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

产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国家对国营企业不征所得税,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直接上交国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发生亏损,则由国家拨补。1978年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认为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必要变革“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扩大企业财权,充分发挥企业活力。因而对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试行了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和各种形式的利润盈亏包干办法,扩大了企业财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1月国务院批准湖北省光化县15个地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个国营企业相继试行。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全国大部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并在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过程中释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释出《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从而根本改变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制度。

原则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原则是:

(1)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即在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上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

(2)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对型别、规模相同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征税办法,鼓励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所得税负下,公平竞争,规模经营,使收入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缴税多,留利也多;另一方面,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使规模较小、利润差别较大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借以调节利润分配。

(3)便于征管,即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计算和征收手续。

内容

国营企业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饮食服务,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及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单位为纳税人,以纳税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征物件。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的利润所得;其他所得是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截至1991年底对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对小型企业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意义

利改税和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推进国家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与国家现实经济情况基本相适应的税制结构,使税收在经济活动各领域充分发挥经济槓杆作用。

(2)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以税法形式将这种关系明确固定下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款,比按利润上缴形式稳定,有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企业税后利润自行安排使用,盈亏自负,使企业责、权、利三者有机结合,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和活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利于减少地区或部门对企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改变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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